《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條文說明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號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兑幎ā吩诳偨Y近年來消防安全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有關規定,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進行了細化。做好《規定》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對進一步推動單位落實自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推進消防工作法制化、社會化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說明】本條是關于本規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單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體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監督部門無法替代的。只有社會各個單位切實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預防和遏制火災事故的發生。雖然《消防法》第十四、十六條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和有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規定,但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許多單位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難以全面貫徹落實。尤其是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經濟轉軌、企業改制、結構調整過程中,經濟成份、經營方式趨于多元化,各類企業大量涌現,由于一些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導致誘發火災的因素相應增多,重特大火災事故時有發生。因此,進一步明確、細化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對于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說明】本條是關于本規章適用范圍的規定。
該規定中“單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稱謂。
《消防法》第四條規定,“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因此,該《規定》中的“單位”不包括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等單位。
“企業”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三資等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經營管理方式的各類企業。
個體工商戶不屬于“單位”,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的方針、原則的規定。
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包括:《消防法》和其他法律中涉及消防工作的有關內容;國務院制定的有關消防工作的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會市、自治區首府、經濟特區所在地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消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公安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消防工作的部門規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范及其他強制性消防技術標準等。
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規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是單位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體現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單位依法自我管理、自負責任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位設立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規定。
單位分為具有法人資格和不具備法人資格兩種,即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代表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此條確立了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度,明確規定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鑒于省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府和政協機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常由其機關事務管理機構負責。為此,需明確指出,省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府和政協所屬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位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此條要求單位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級、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建立起單位內部自上而下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必須有明確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做到權責統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保障單位消防工作計劃、經費和組織保障等重大事項的落實,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的整體決策和統籌安排,并與生產、經營、管理、科研等工作同步進行、同步發展。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的規定。
本條在社會單位傳統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基礎上,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做法,并考慮我國加入WTO后與國外先進消防安全管理方式接軌的發展需要,確立了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可以由單位的某位副職擔任,也可以單獨設置或者聘任。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此條還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負責人報告單位消防安全情況,并授權其就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既明晰職責分工,又體現權責的統一性,確保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說明】本條是關于建筑物單產權單位與相關單位之間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
針對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單位與建筑物產權所有單位之間,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往往互相推諉、扯皮,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不清,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狀況,規定在訂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明確各自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要求各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紤]到消防車通道、消防安全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具有公共性、系統性、完整性等特殊性,不宜實行多頭管理,此條規定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以確保其完整好用。同時,針對一些建筑物產權所有者,在建筑物尚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時,擅自出租給使用者的情況,明確規定產權所有者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說明】本條是關于建筑物多產權單位之間及其與使用單位之間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
此條對多產權建筑和多家單位使用的建筑中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實行統一管理作了規定。目前,大多數多產權建筑的管理,包括建筑消防安全的管理都是委托物業單位統一管理的,但也有一些多產權建筑的管理沒有委托物業單位,可以允許其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共同組成管理機構對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事項實行統一管理,也可以在明確各自應負的管理責任的前提下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說明】本條是關于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規定。
目前,居民住宅區一般由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但大多數物業管理單位的管理范圍未明確消防管理內容,致使居民住宅區的消防管理職責不清,消防安全工作難以落實。此條就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承擔的具體消防管理職責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明確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說明】本條是關于舉辦大型活動相關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
舉辦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集會、焰火晚會、燈會,以及大型商品交易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活動的,舉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并落實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確?;顒訄鏊透黜椈顒拥南腊踩?。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說明】本條是關于建筑工程施工和改建、擴建、裝修工程施工中有關各方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據此,本條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同時,為汲取近年來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教訓,特別是因局部施工引發火災造成群死群傷的慘痛教訓,明確規定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說明】本條是關于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規定。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加強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群死群傷火災的發生,是我國社會消防安全工作多年來形成的一條基本經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為了科學、準確地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本條依據《消防法》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范圍作了界定?!断腊踩攸c單位界定標準》如下: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條所列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4、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的辦事機關。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臺、電視臺;
2、城鎮的郵政、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5、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標準,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及其標準,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說明】本條是關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備案的規定。
此條所指“備案”,不屬于行政審批。目的是要求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自覺“對號入座”,按照《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同時,通過備案制度,保障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及時掌握本轄區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人員的規定。
目前,許多單位未設置或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分工不明,職責不清,權責分離,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難以真正落實??紤]到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應有必要的組織機構,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本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其他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等作了規定。另外,還規定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人領導下(沒有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在消防安全責任人領導下),具體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形成一種科學、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機制,確保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說明】本條是關于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開業前應具備的消防安全條件的規定。
根據《消防法》第十二條規定:“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但對單位申報的前提條件卻未作明確規定,許多單位不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就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因此,這里對單位使用或開業前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時應具備的消防安全條件作了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說明】本條是關于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申報、審批的規定。
為保持《規定》的完整性,本條重申了《消防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本條將單位應當建立的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一列舉,基本涵蓋了單位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制度建設的主要方面。
由于單位所有制和經營方式各異,本規定不可能詳盡每個單位應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具體內容,單位應按照本《規定》和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單位既可以制定若干不同方面的消防安全制度,也可以制定一個綜合性的消防安全制度,但內容應當涵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面,保障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位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規定。
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主要是指火災危險性較大,或發生火災危害性大,以及發生火災后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等部位。單位要結合實際將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部位。如生產企業的油罐區、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生產工藝流程中易出現險情的部位;公眾聚集場所中人員聚集的廳、室、疏散通道、舞臺等部位;單位內部的貴重物品室、檔案資料室、精密儀器室、加油站等以及與火災撲救密切相關的配電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電梯機房等部位。具備上述特征的部位都與單位的消防安全密切相關,必須采取嚴格的措施加強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位動火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
大量火災事故教訓表明,不少動火施工人員由于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識,違法、違章操作,冒險作業屢禁不止,發生火災后,既不會報警,也不會撲救初起火災,往往造成嚴重后果。為此,本條規定:一是對單位本身因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必須履行審批程序,采取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保護措施;二是公眾聚集場所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內,當一家需施工動火時,施工單位必須與其他使用單位共同制定防范措施,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是重申《公眾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39號令)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位內部疏散設施和相關設施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
據統計,近十年發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火災中,有三分之二與建筑物安全疏散通道被封堵、阻塞等有直接關系。為嚴防類似群死群傷火災的再次發生,本條對此作了嚴格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說明】本條是關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原則規定。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的原則規定。
本條是對《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重申。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位組織火災撲救及接受火災事故調查的規定。
本條是對《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重申。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